-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有新標準!
- 發布者:北京思杰佳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10/21 0:00:00
1 總 則
1.0.1為適應老齡化社會發展的需要,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模和空間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內容,提高規劃建設水平,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適、衛生的生活環境,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必須執行本標準。
1.0.3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2 符合城鄉統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的原則;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綜合考慮日照、通風、防寒、采光、防災、無障礙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1.0.4安徽省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老 年 人 The Elderly 60周歲及以上的人。
2.0.2養老服務設施Elderly Care Facilities
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和社會服務等方面專項或綜合服務的建筑和場所的通稱。
2.0.3機構養老Institutional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通過綜合性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主要內容的養老模式。
2.0.4 社區養老Community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通過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建立以社區服務為依托、專業化服務為依靠,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為主要內容的養老模式。
2.0.5 居家養老Home Care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以上門服務為主要形式,涵蓋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等,使老年人在社會化服務協助下通過家庭照料養老。
2.0.6 機構養老服務設施Institution-based Facilitiesfor the Elderly Care
為城鄉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復、護理、醫療保健、心理支持、臨終關懷等綜合服務的全托型養老設施,包括養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務屬性)及老年養護院等。
2.0.7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Community-based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Care
為城鄉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飲服務、個人護理、保健康復、娛樂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門照護服務型養老設施,包括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老年服務站等。
2.0.8 養老服務(指導)中心Guidance Center for the Elderly Service
為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行業管理、資源鏈接、人員培訓等功能的服務設施,包括縣級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街道養老服務中心、鄉鎮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其中街道和鄉鎮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增設為老服務功能。
3 分類及配置要求
3.1 分 類
3.1.1養老服務設施按養老模式、服務內容和服務形式分為機構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二類。
表 3.1.1 養老服務設施分類、養老模式、服務內容及形式一覽表
設施分類 養老模式 服務內容 服務形式 機構養老服務設施 機構養老 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復、護 理、醫療保健、心理支持、臨終關懷等綜合服務 集中入住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社區養老 提供餐飲服務、個人護理、保健康復、娛樂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門照護服務 社區照料 居家養老 上門服務 3.1.2養老服務設施分類配建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 3.1.2 養老服務設施分類配建表
設施分類 設施名稱 城市地區 鄉鎮地區 城市 街道 社區 鎮區(鄉集鎮) 村莊 機構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養護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務屬性)等 ▲ △ - ▲ -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指導中心 ▲ - - ▲ -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養老服務中心、老年服務站等 - ▲ ▲ △ ▲ 注:1 表中▲為應配建,△為宜配建。
2 各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數量應根據各城鎮的具體情況綜合確定。
3.2 配置要求
3.2.1 城鄉養老服務設施的總床位數量,應按城鄉老年人口不少于45 張/千名老人的指標計算。
3.2.2城鄉養老服務設施應分區、分級設置,人均用地不應少于0.2m2。
3.2.3城鄉地區根據老年人數量、年齡結構、分布情況、健康狀況和規劃常住人口規模等,按照合理的服務半徑,分區分級設置城鄉養老服務設施,其單項配建規模、要求及指標,應符合表3.2.3-1 和表3.2.3-2的規定,并應納入相關規劃。
表 3.2.3-1 機構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及指標
服務區域 常住人口(萬人) 配建規模及要求 配建指標 建筑面積(m2/床) 用地面積(m2/床) 城市地區 - (1)城市級養老機構每處規模宜大于500 床(2) 街道級養老機構每處規模不宜小于 200 床,不宜大于 500 床(3) 床位數總量應滿足城市總床位預測數量 ≥35 25-50 鄉鎮地區 >5 (1)一般應配建不少于 350 床位,并應滿足鄉鎮總床位預測數量(2)每處規模宜 100-200 床 ≥35 35-50 3-5 (1)一般應配建 200-350 床位 (2)每個鄉鎮應至少設置 1 處 (3)每處規模宜 100-200 床 1-3 (1) 一般應配建 60-200 床位 (2) 每個鄉鎮應至少設置 1 處 <1 (1) 按照鄉鎮總床位預測數量配置 (2) 每個鄉鎮宜至少設置 1 處,宜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老年人公共活動設施合并設置 注:
1 各地可根據老齡化率和千名老人養老床位指標,對配建規模予以相應調整。
2 鄉鎮地區常住人口規模分級按照鄉鎮行政管轄范圍計算。
3 機構養老服務設施應獨立設置,并提供室外活動場地。
表 3.2.3-2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及指標
服務區域 常住人口(萬人) 配建規模及要求 建筑面積配建指標 城市地區 城市 - 原則上各縣(縣級市、市轄區)設置 1 處縣級養老服務指導中心 ≥600 ㎡ 街道 5.0 左右 (1) 原則上各街道設置 1 處街道養老服務中心 (2) 應附設不少于 10 張全托床位,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服務 (3) 宜利用街道辦事處配建用房獨立設置,確有困難的,可與養老機構、社區生活服務中 心、衛生服務站點等已有的服務設施綜合設置 ≥500 ㎡ 社區 1.0 左右 (1) 應至少設置 1 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2) 應附設不少于 5 張中午休息簡易床位 (3) 宜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衛生服務站點、文化服務設施等綜合設置 (4) 服務半徑不宜大于 300m 350-750 ㎡ 鄉鎮地區 鎮 區、鄉集鎮 - (1) 原則上設置 1 處鄉鎮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附設不少于 10 張全托床位,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服務 (2) 鎮區人口規模大于 3 萬人的鄉鎮,根據服務半徑,每增加 1.0 萬人,應增設 1 處社區養老服務站,附設不少于 5 張中午休息簡易床位 養老服務指導中心≥500 ㎡社區養老服務中心≥300 ㎡ 村莊 0.3 左右 (1) 每個行政村應至少設置 1 處(2) 應附設不少于 5 張中午休息簡易床位 (3) 宜與村委會合并設置并提供一定面積的室外活動場地 (4) 常住人口不足 0.1 萬人的村莊,其配建指標可適當降低 400 ㎡/處 0.2 左右 300 ㎡/處 0.1 左右 200 ㎡/處 注:街道級養老服務中心服務范圍超過10平方公里或覆蓋人口超過5.0萬人,可設立分中心。
3.2.4城市及鄉鎮舊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要求及指標應滿足設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標不應低于本標準表3.2.3-1和表3.2.3-2 中相應指標的70%,并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3.2.5建成區內養老服務設施可結合老年人服務人口規模,可利用設施等既有條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
4 布局與選址
4.1 布 局
4.1.1養老服務設施布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以及當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點,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區布局。
4.1.2機構養老服務設施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市地區應根據養老床位需求和方便管理的原則,結合縣區、街道管轄范圍等因素分區設置;鄉鎮地區應以鄉鎮管轄范圍為單元設置。
2 宜獨立設置,宜與醫院、鄉鎮衛生院、公園綠地等設施鄰近設置。
4.1.3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市地區應結合街道、社區管轄范圍等因素均衡設置,服務半徑宜小于 300m;鄉鎮地區應結合鎮區、鄉集鎮、村莊管轄范圍及常住人口規模等因素分級合理設置,服務半徑宜小于 1000m。
2 宜與同級別老年人公共活動設施合并設置,并鼓勵與社區服務設施、社區綠地等綜合設置。
4.1.4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綜合設置時,應滿足衛生條件,并保持一定的獨立性,避免干擾。
4.2 選 址
4.2.1養老服務設施應選擇在地形平坦、自然環境較好、陽光充足、通風良好的地段布置,嚴禁選擇在地震、地質塌裂、暗河、洪澇等自然災害隱患的地段。
4.2.2養老服務設施應選擇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務和良好基礎設施條件的地段布置,有條件的地區宜布置在與醫療康復設施交通聯系便捷的地段。
4.2.3養老服務設施應選擇在交通便捷、方便可達的地段布置,宜臨近公交、軌道交通站點設置,但應避開對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養老服務設施應遠離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的生產儲運等用地。
5場地規劃
5.1 場地與建筑
5.1.1機構養老服務設施應為老年人設室外活動場地;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宜為老年人設室外活動場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動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滿足老年人室外休閑、健身、娛樂等活動的設施和場地條件。
2室外活動場地應與城市道路有5米以上的隔離帶,不宜貼近建筑外墻布置。
3休憩空間應選擇在避風向陽處,同時設有座椅、健身器材等休息活動設施。
4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動場地應與滿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衛生間鄰近設置。
5 地面應平整防滑、排水暢通,當有坡度時,坡度不應大于2.5%。
5.1.2養老服務設施建筑總平面應根據設施的不同類型進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動靜分區應明確。
5.1.3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開向城市主干道。貨物、垃圾、殯葬等運輸宜設置單獨的通道和出入口。
5.2 道路與停車
5.2.1場地交通組織應便捷流暢,滿足消防、疏散、運輸要求的同時,應避免車輛對人員通行的影響。
5.2.2場地道路系統應保證救護車輛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處,且應與建筑的緊急送醫通道相連,并滿足相關無障礙要求。
5.2.3場地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在機動車停車場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或無障礙停車下客點,并與無障礙人行道相連。無障礙停車位或無障礙停車下客點應有明顯的標志。
5.3 綠地與景觀
5.3.1場地應進行景觀環境和園林綠化設計。綠化植物應適應當地氣候,且不應對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5.3.2室外活動場地內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喬灌木、草地相結合,不應種植帶刺、有毒及根莖易露出地面的植物。場地設置觀賞水景水池時,應有安全提示與安全防護措施。
6 房屋建筑
6.1 建筑設計
6.1.1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宜獨立設置,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可與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設置,其交通系統應獨立。
6.1.2建筑抗震設防等級標準應按重點設防類建筑進行抗震設計。
6.1.3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且其疏散距離及寬度應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疏散的要求。
6.1.4標識系統應明晰、連續,且字體醒目、圖案清晰。
6.1.5建筑造型宜具有地方特色、時代風貌;建筑色彩宜柔和并與環境相適宜。
6.1.6養老服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有居室的樓層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間凈面積應滿足下表規定
表6-1 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避難間凈面積要求
層床位數 避難間面積(㎡) ≤20 10 20-35 15 36-49 20 50-60 25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 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 避難間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6.2建筑設備
6.2.1 給水排水
1 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內各類生活供水水質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2 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內應選用節水型、低噪聲的衛生潔具和給排水配件、管材。
3 養老服務設施建筑的公用衛生間宜采用光電感應式、觸摸式等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沖式坐便器沖洗裝置。室內排水系統應通暢便捷,并保證有效的水封要求。
6.2.2 供暖與空調通風
1 養老服務設施建筑應設安全可靠的供暖設施。采用電加熱供暖應符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2 散熱器、熱水輻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須有防止燙傷的保護措施。
3 廚房、衛生間、浴室等應設置具備防止回流功能的機械排風設施。
6.2.3 建筑電氣
1 建筑出入口、陽臺應設照明設施。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盆或盥洗槽、廚房操作臺應設局部照明,有條件時,每個居室的門外可增設局部照明。
2 居室至居室衛生間的走道墻面距地0.40m處應設嵌裝腳燈, 居室的頂燈、長過道的照明宜采用雙控開關兩地控制。
3 照明開關應選用帶夜間指示燈的寬板翹板開關,安裝位置應醒目,且顏色應與墻壁區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6.2.4 智能化系統
1 信息設施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配置有線電視、電話、信息網絡等信息設施系統。
(2)老年人居室、單元起居廳和餐廳、文娛與健身用房、康
復與醫療用房應設有線電視、電話及信息網絡插座。
(3)宜設無線局域網絡全覆蓋設施。
2 公共安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內以及室外活動場所(地)應設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各出入口、走廊,單元起居廳、餐廳,文娛與健身用房,各樓層的電梯廳、樓梯間,電梯轎廂等場所應設安全監控設施。
(2) 建筑首層宜設入侵報警裝置。
(3)老年人居室、單元起居室、餐廳、衛生間、浴室、盥洗室、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均應設緊急呼叫裝置,且應保障老年人方便觸及。緊急呼叫信號應能傳輸至相應護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號裝置應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電壓。
(4)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單元宜設門禁系統。
3 照護及健康管理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照護及健康管理平臺,對照護人群的健康數據進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2) 建筑內以及室外活動場所(地)宜設活動監護及無線定位報警系統。
(3) 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應設防走失裝置。
(4) 宜設照料人群與家人間信息及時傳遞裝置。
-
上一篇:養老與康養信息月報下一篇:屢敗屢戰的社區養老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