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民政部)
- 發布者:北京思杰佳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11/3 0:0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推進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項目建議書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建設全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項目,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建設標準所指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是指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顧、保健康復、娛樂和交通接送等日間服務的設施。
第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老年人實際需求出發,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第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滿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規模適宜、功能完善、安全衛生、運行經濟。
第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確保政府資金投入,其建設用地應納入城市規劃。
第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充分利用其他社區公共服務和福利設施,實行資源整合與共享。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充分體現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
第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項目構成
第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設備、場地和基本裝備。
第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應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老年人的
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及輔助用房。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務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間(含理發室)和餐廳(含配餐間);
老年人保健康復用房可包括醫療保健室、康復訓練室和心理疏導室;
老年人娛樂用房可包括閱覽室(含書畫室)、網絡室和多功能活動室;
輔助用房可包括辦公室、廚房、洗衣房、公共衛生間和其他用房(含庫房等)。
第十一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筑設備應包括供電、給排水、采暖通風、通訊、消防和網絡等設備。
第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場地應包括道路、停車、綠化和室外活動等場地。
第十三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配備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安防、等相關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建設規模及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應以社區居住人口數量為主要依據,兼顧服務半徑確定。
第十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分為三類,其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宜符合表1規定。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的社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一、二、三類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可分別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積0.26㎡、0.32㎡、0.39㎡核定。
表1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指標表
類別
社區人口規模(人)
建筑面積(m2)
一類
30000~50000
1600
二類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類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平均使用面積系數按0.65計算。
第十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所占比例參照表2確定。
表2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所占比例(%)
一類
二類
三類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務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復用房
11.9
16.2
20.3
娛樂用房
18.3
16.2
15.5
輔助用房
26.8
28.3
28.5
合計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項功能用房使用面積所占比例為參考值,各地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總建筑面積范圍內適當調整。
第四章 選址及規劃布局
第十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服務對象相對集中,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
二、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環境安靜,與高噪聲、污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層部分,相對獨立,并有獨立出入口。二層以上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無障礙坡道的建筑面積不計入本標準規定的總建筑面積內。
第十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應根據日托老年人的特點和各項設施的功能要求,進行合理布局,分區設置。
第二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與保健康復、娛樂用房和輔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擾。
第五章 建筑標準及有關設施
第二十一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標準應根據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服務流程,結合經濟水平和地域條件合理確定,主要建筑的結構型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并留有擴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設計應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等規范、標準的要求和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其抗震設防標準應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四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筑防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十五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間容納4~6人為宜,室內通道和床(椅)距應滿足輪椅進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內設衛生間,其地面應滿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門凈寬不應小于90cm,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80cm。
第二十七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應低于1:6。
第二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觀應做到色調溫馨、簡潔大方、自然和諧、統一標識;室內裝修應符合無障礙、衛生、環保和溫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供電設施應符合設備和照明用電負荷的要求,并宜配置應急電源設備。
第三十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有給排水設施,并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其生活服務用房應具有熱水供應系統,并配置洗滌、沐浴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具有采暖設施;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于或等于25℃地區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空調設備,并有通風換氣裝置。
第三十二條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根據網絡服務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線路,預留接口。
附錄一 主要名詞解釋
1.日托老年人:到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務的老年人。
2.醫療保健室:為日托老年人提供簡單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的用房。
3.康復訓練室: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復訓練的用房。
4.網絡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網及通過網絡與親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動室:供日托老年人開展娛樂、講座等集體活動的用房。
6.心理疏導室: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顧者提供心理咨詢和情緒疏導服務的用房。
附錄二 用詞和用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件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闡明制定本建設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我國人口老齡化具有發展迅速、規模巨大、持續時間長的特點。到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老齡化水平達到17.17%。許多年老體弱、患有慢性病或殘疾的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無人照顧,不僅生活質量低下,而且面臨諸多不安全的風險因素。目前,我國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受損,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數量接近兩千萬。在家庭規模和家庭照料資源日益縮小的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區滿足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們能繼續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區中,已經引起了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發展社區養老服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社會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機制”。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和《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分別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系”,“要在城市社區基本建立起多種形式、廣泛覆蓋的居家養老服務網絡”。
加強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建設是貫徹落實養老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托”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體現,是構建養老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在滿足社區老年人的日間照料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國老年人日間照料基礎設施的建設整體上較為薄弱,設施缺乏,已有設施則存在面積小、功能單一、服務水平低等突出問題。為了合理確定新建和改擴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規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設施,規范建筑布局和設計,制定相關建設標準尤為必要。通過本建設標準的編制和實施,可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提高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老年人服務。
第二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的作用及其權威性。
本建設標準從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行為,加強工程項目科學管理,合理確定投資規模和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出發,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的規定和程序,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科學論證,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確保編制質量;同時兼顧了地域、經濟發展水平、服務人群數量等方面的差異,以切合實際,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
第三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
考慮到各地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現狀不盡相同,分別需要新建、改建和擴建,為便于實際操作,故本標準對適用范圍作此規定。為了貫徹落實養老服務“以社區服務為依托”的政策精神,更好地發揮社區在養老服務中的作用,滿足社區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因此本標準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對象和功能做出了規定。
第四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是直接服務于日托老年人的基礎設施,其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從實際需要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水平,正確處理需求和可能的關系,避免不切實際的盲目建設。
第五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的總體要求。
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提出的。
第六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資金投入和建設用地的要求。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屬于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故其建設水平應符合國情、地情,立足實際,不超前也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并且其建設項目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確保政府的資金投入,建設用地也要納入當地的城市規劃。
第七條 本條明確實施本建設標準的基本要求。
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與其他社區公共服務和福利設施實現資源整合與共享。同時,作為社區老年人公共服務設施,必須與社區其他為老服務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能減排作為一項國策,本建設標準對此也作了強調。
第八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與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定額的關系。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項目構成
第九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工程的主要組成內容。
這是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復、娛樂、交通接送等各項服務并開展其他保障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十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主要內容。考慮到各地老年人需求的差異,允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的具體內容。
老年人生活服務用房主要滿足日托老年人在休息、進餐、助浴等方面的需要,可包括休息室、餐廳和沐浴間。
老年人保健康復用房是為日托老年人提供簡單醫療服務、基本康復訓練及心理保健服務的用房,可包括醫療保健室、康復訓練室和心理疏導室。其中,心理疏導室的設置是為了向有需要的日托老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心理疏導和心理支持服務。
老年人娛樂用房是供日托老年人開展娛樂活動和進行社會交往的用房,可包括閱覽室(含書畫室)、網絡室和多功能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的設置一方面可供日托老年人聚會聊天,另一方面也可滿足中心開展娛樂、講座、培訓等集體活動的需要。
輔助用房是保障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有序開展所必須設置的基本用房。
第十一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設備的基本內容。
第十二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設置的場地。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需要為部分日托老年人提供往返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車輛接載服務,因此需設置道路和停車場。為滿足日托老年人進行戶外活動和康復訓練的需要,還應設置必要的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地。
第十三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配備的相關設備。
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內容和功能要求提出的。各類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相關設備配置詳見附表1。
附表1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裝備配置表
設備種類
具體設備
類別
一類
二類
三類
生活服務
洗澡專用椅凳
√
√
√
輪椅
√
√
√
呼叫器
√
√
√
保健康復
按摩床/椅
√
√
√
平衡杠、肋木、扶梯
手指訓練器、股四頭肌訓練器、訓練墊
√
√
√
血壓計、聽診器
√
√
√
娛樂
電視機、投影儀、播放設備
√
√
√
計算機及網絡設備
√
√
√
安防
監控設備
√
√
√
定位設備
√
√
√
攝錄像機
√
√
√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車
√
√
√
物品采購車
√
√
注:√表示應具備。
第三章 建設規模及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的確定依據。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規模取決于其服務對象——日托老年人的數量,而日托老年人的數量又與所在社區居住人口數量直接相關,因此本建設標準以社區居住人口數量作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規模分類的主要依據。同時考慮到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動不便,為確保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老服務的便利性,確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建設規模時還應兼顧其服務半徑等因素。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本兩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規模分類和各類面積指標,并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各類用房的使用面積在總的使用面積中所占比例做出了規定。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將居住區按人口規模或居住戶數分為居住區(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戶)、小區(10000~15000人、3000~5000戶)和組團(1000~3000人、300~1000戶)三級。《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 50437明確提出托老所(社區養老服務場所,可分為日托和全托兩種)宜在居住區和小區進行配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應、個人照顧、保健康復、娛樂和交通接送等日間服務,因此需要達到一定的服務人口規模才能維持正常的運營管理,同時也有利于充分實現資源整合以及土地的集約使用。考慮到社區人口規模的差異性及實際建設的可操作性,本《標準》將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分為了三類,并給出了各類面積指標。
亂為適應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形勢,本《標準》在面積指標測算時采用了2015年全國人口老齡化水平(人口老齡化水平=6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量/總人口數量)的預測值15.3%,但考慮到不同類型社區的人口老齡化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為滿足部分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老年人口數量較多的社區對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積的實際需求,還對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積指標做出了規定。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總建筑面積指標和各類房屋使用面積指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開展各項工作的實際需求,結合對各地調研數據的認真分析和總結,反復論證確定的。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詳見附表2~附表6。
附表2 生活服務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休息室
321
180
101
沐浴間(含理發室)
48
42
36
餐廳(含配餐間)
78
55
38
合計
447
277
174
附表3 保健康復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醫療保健室
48
42
36
康復訓練室
58
54
48
心理疏導室
18
18
15
合計
124
114
99
附表4 娛樂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閱覽室(含書畫室)
64
36
27
網絡室
30
24
18
多功能活動室
96
54
30
合計
190
114
75
附表5 輔助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辦公室
36
30
24
廚房
159
89
55
洗衣房
24
24
18
公共衛生間
36
36
24
其他用房
24
21
18
合計
279
200
139
附表6 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測算表
用房名稱
使用面積(m2)
一類
二類
三類
老年人
用 房
生活服務用房
447
277
174
保健康復用房
124
114
99
娛樂用房
190
114
75
輔助用房
279
200
139
合計
1040
705
487
考慮到人口老齡化水平較高的社區適當增加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面積的需要,為便于實際操作,在對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測算的基礎上,給出了各類用房使用面積在總使用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總建筑面積不變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各業務用房的面積分配。
第四章 選址及規劃布局
第十七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選址要求。
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性質和任務,其建設項目在選址時要綜合考慮人口分布、市政條件和周邊環境等因素,做到方便群眾,便于開展服務。同時選址宜與其他為老服務福利設施鄰近,利于資源整合和共享。
第十八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及垂直交通的要求。
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質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動不便的身體特點,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提出要求。鑒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較小,為節約土地資源,提倡與其他社區服務設施合并建設,但應設置在建筑低層且相對獨立,并宜有獨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層。為方便老年人使用,建議垂直交通設有電梯等無障礙設施。資金投入有困難的,需設置無障礙坡道。坡道建筑面積應獨立計算,不計入本標準規定的總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總體布局的原則。
第二十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的設置要求。
為了使老年人在日間休息時不受打擾,故本條作此規定。
第五章 建筑標準及有關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這是根據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工作特點和服務要求提出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服務內容、形式及要求也將不斷擴展、豐富和提高,為滿足未來發展需求,故提出其主要建筑設計時應留有擴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設計應符合的相關建筑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三條 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結構及抗震強度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防火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設置的要求。
據調研,為方便對老年人的服務,滿足不同類型日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間容納4~6人為宜。同時,為方便部分行動不便老年人的出行并確保其安全,本條對室內的通道、床(椅)距和衛生間地面做出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門和走道的寬度。
這是考慮到部分日托老年人坐輪椅出入房間、在走道回轉和并行的實際需求而做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的日照、通風與采光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條闡明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內外裝修的要求。
強調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筑的外觀色調并設置統一標識是為了增強老年人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為了方便老年人生活,滿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故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室內裝修做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用電要求。
第三十條 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給排水和熱水供應系統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條明確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供暖和空氣調節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本條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網絡管線的布置和預留接口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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